為做好2011年我市招生考試工作,進一步凈化考試環境,我市繼續將4月份定為考風考紀教育月。
為切實做好招生考試考風考紀教育活動,市教育考試院要求各縣(市)和有關學校要成立招生考試考風考紀教育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考風考紀教育工作。要求結合本地、本校考風考紀情況的實際,采取以下措施對考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
一是各學校要召開動員大會,把考風考紀教育月活動宣傳到所有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員,利用校內宣傳欄、廣播、班會、家長座談會、誠信應考簽名活動以及《致2011年考生家長的一封信》等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形成強大的輿論氛圍,使考生、家長及所有工作人員都認識到違規的嚴重后果,使考風考紀教育由他律變為自律;二是各有關單位的領導要帶頭學習和了解今年招生考試的政策、規定和要求,熟悉和掌握考風考紀教育月活動內容,指導和監督本地考風考紀教育工作。各學校認真查找本單位考風考紀方面存在的問題,對于群體性舞弊苗頭要及早發現、及時制止,要組織每一名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員認真學習考風考紀教育材料、《考生守則》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文件,確保受教育面達到100%;三是通過班主任和專業課教師工作以及專家講座、同學交流等多種形式,對考生進行應試心理素質教育和技能培訓,穩定考生情緒,消除僥幸心理,樹立文明應考、正當競爭的意識。并有針對性地加強對違禁物品帶入考場的宣傳教育,杜絕無意識違規現象。同時,教育考生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避免考試違規;四是層層簽訂責任狀。各縣(市、區)教育局(文教局)局長與學校校長、學校校長與班主任及專業課教師、班主任及專業課教師與考生均須簽訂責任狀,責任狀中要明確責任,使考風考紀教育活動的每一個環節有計劃、有措施、有落實,并確保在考試中不出現違紀舞弊現象。凡在考試中出現雷同試卷、替考、使用通訊工具作弊或其他嚴重違紀舞弊事件的,要追究學校校長、班主任及專業課教師的責任;五是開展好“四個一”活動。即每校和每班出一期考風考紀教育的板報、每班召開一次考風考紀教育的班會、致每位考生家長一封信、每位考生寫一篇關于考風考紀教育的心得體會。
市教育考試院要求各地各單位抓好督促檢查工作,做到有要求、有指導、有督促、有檢查,對好的做法進行宣傳,對不按要求開展活動的要給予批評,并督促其改正,使活動開始有安排計劃,中間有督促檢查,結束有總結。4月底至5月上旬,市教育考試院還將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
保定市教育考試院
致2011年考生家長的一封信
尊敬的考生家長:
您好!隨著時間的推移,2011年各項招生考試一天天臨近,我們考試工作者的心弦也和廣大考生及家長一樣,一天比一天繃得緊。我們有許多心里話,想對您述說。
今年全省高考報名總人數為48.5萬人,與2010年相比減少了1.8萬人。其中,報名參加普通高考的有45.78萬人,參加對口招生的有2.67萬人,均比2010年減少了約9千人。全市今年參加中考的考生有數萬人之多,有十幾萬人需參加2011年度的學業水平考試。近年來,國家加大了依法治考、從嚴治考的力度,以確保招生考試工作的公平、公正。教育部、省政府、市政府專門召開招生考試工作會議,招生考試部門下發專項管理規定,每位考生參加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將被記入考生電子檔案,不斷加大的對考試違紀舞弊的高壓、強壓態勢,使考生不能也不敢違紀舞弊。
我們知道您們含辛茹苦把孩子養大,為教育孩子費盡了心血,企盼孩子能成為國家的棟梁之材。記得著名作家柳青說過:人生的路雖然漫長,但關鍵的就那么幾步。孩子的升學考試或學業水平考試是他人生的關鍵一步,做家長的誰能不心焦!但在這非常的時候,切不可為孩子能考上理想的學校或考高分而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或慫恿孩子違紀舞弊。
尊敬的家長,您們應該看到依法治考的強勁勢頭,教育孩子自覺遵守考試規則,樹立正確的榮辱觀,要堅持誠信為人;應該看到我國大眾教育的形勢,相信自己孩子有公平競爭的能力,多多鼓勵他們;應該相信榜上無名,腳下有路,行行出狀元,多給孩子減壓,為他們考出好成績營造溫馨的家庭環境,這是您們的責任,也是我們的愿望。您們也了解,招生考試乃是當今社會的一方凈土和綠洲,是不容許被污染的。2004年教育部發布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18號令),2010年教育部又提出,要進一步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無數事實說明,在招生考試違紀舞弊問題上,黨和政府從不心慈手軟,家長和考生切不可一失足成千古恨。您們還應該教育孩子要有自我保護意識,防范自己的試卷被他人抄襲,若出現雷同試卷,既害別人,又害自己。此外還要提醒考生,不要將各種通訊工具帶入考場,在考試過程中要避免無意識違規。
最后,我們想要告訴您們的是應該保證孩子健康的飲食和充足的睡眠,也應教給孩子科學的學習方法。當然,也不能忽視填報志愿這一重要環節,應提前學習有關知識。
預祝您的孩子榜上有名!
考生守則
1.憑《準考證》、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2.考生應講誠信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3.開考前20分鐘(第一科為考前30分鐘)考生開始入場,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科目考試,考試結束后方可交卷出場。考試時間內不得離場。
4.考生入場,除2B鉛筆、書寫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5.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粘貼條形碼,并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卷、答題卡無效。
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6.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7.在答卷紙的密封線外或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需使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8.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9.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須立即停筆,將答卷(卡)按規定的順序反扣桌上,兩臂下垂將手置于桌下,待監考人員將答卷、答題卡等收齊后,起立,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內逗留。
10.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記入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第一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為。
(三)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四)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入學資格的,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其所在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
(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另外,教育部還規定: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對其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并由其報名考試所在地的省級招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并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